名称和注册办事处
第1条
团体名称:PLCopen
注册办事处位于扎尔特博默尔。


第2条
1.本团体的宗旨是促进开发可编程控制器兼容软件。
2.本团体致力于通过下列方式达到其宗旨:
·实施国际电工委员会(IEC)1131-3标准:。要求成员提供或使用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1131-3 标准的可编程控制器:
在可编程控制器市场上推广此标准:
·制定共同的执行概念;
·定义一致性标准,指定执行一致性测试的机构;
·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内,对可编程控制器领域的标准化产生影响。


期限
第3条
1.本团体不限定经营期限。
2.本团体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一致,但首期会计年度自本团体成立之日起至12月31日止


资金
第4条

1.本团体的资金由成员出资以及获得的任何其他收入构成。
2.每名成员应缴纳一笔出资,出资额应由成员每年在年度理事会上确定。

 

成员资格
第5条

1.组织、公司和自然人均可成为本团体的成员,前提是支持本团体的宗旨:
硬件、软件或系统供应商:
。系统集成商:
用户:
科学机构或组织。
2.成员资格可在向本团体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后获得。资格获取应由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如果高级管理人员未批准,仍可由理事会决定资格装取。


第6条
1.成员资格应在下列情况终止:"个人死亡或组织、公司不复存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时;
"能被除名。由高级管理人
F在代表本团体发出通知后:
被除名。
2.终止成员资格的通知仅能由成员临近本团体年度结束时发出。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信发送,且须在10月1日之前送达秘书。秘书须在八日内书面确认收到。如果未及时发出通知,成员资格应持续到下一个团体年度结束,除非高级管理人员另有决定,或者除非无法合理要求维线其成员资格。在后者情况下,终止通知发出后成员资格立即终止。
3.如果成员未能在12月1日之前按照承诺向本团体全额付款,或成员不再满足本章程在任何时候规定的成员资格要求时,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临近当前团体年摩结束时,代表本团体提前至少个月发出终止成员资格的通知。当本团体无法合理要求其维续保持成员资格时,高级管理间,在对该成员作出决定之前,该成员应被职,理事会作出成员除名的决定应至少以三之二的投票通过。
5.在本团体年度内成员资格终止的,无论出何种原因,该成员仍需全额支付年度认购款除非高级管理人员另有决定。


高级管理人员

第7条
1.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应由理事会确定,不少于三名。
2.高级管理人员应由理事会任命,并应从团成员中选出。如果组织或公司担任团体成员意思是相关组织或公司的人员应担任团体员
3.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为两年,任期届满,选可以连任。在任何情况下,任命期均不得在任命期届满当年的理事会之的届满。
4.高级管理人员应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秘书和名司库,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5.如果理事会认为有理由暂时停职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员,在获得至少三分之二的投票后决议,可暂时停职或解聘该高级职员。
6.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在任何时候辞职,前提是其提前至少三个月发出书面辞职通知。
7.如果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出现一个或多个空缺,则的剩余的高级管理人员应构成合法数量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剩余的高级管理人员可通过任命一名或多名高级管理人员以临时填补空缺,直至下一次理事会,但如此委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须少于高级管理人员总人数的半数。

 

第8条
1.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团体。
2.任何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认为必要时,应举行会议。
3.高级管理人员的所有决定均应以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派代表出席的会议上所投的绝对多数票作出。4.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会议开始前,书面授权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出席会议。获得书面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在会议上代表最多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票,不包括自身投票,
5.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在会议开始前,以书面形式向高管主席或其代理提供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
6.高管主席应主持会议。如果主席缺席或无法出席会议,则应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一名主持会议。


第9条
1.主席与另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有权在法律及其他方面代表本团体。
2.高级管理人员有权授权其他人在法律及其他方面以决议规定的方式和金额代表本团体
3.高级管理人员应要求理事会批准签订货币贷款、购买、出售、抵押、租赁或出租房地产,以及本团体承诺作为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对第三方负责或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拍保的协议,


委员会

第10条
1.高级管理人员可决定成立一个或多个委员会。

2.高级管理人员应负责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和罢免,并应决定委员会的任务、程序和权力。


理事会

第 11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应举行欠理事会(年度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会上是交年度报告,并在提交财务报表时,就上一会-年度团体事务的处理向理事会作出答复。
理事会应每年(最迟不得晚于年度理事会前0日)任命一个由至少两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不构成高级管理人员的一部分,或任命名独立审计师(公共会计师),为高级管理人编制连续或在特定情况下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务报表。如果审查需要特殊的会计知识,该委会可由专家协助。在年度理事会期间,委员会会计师应分别报告其调查结果。
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向委员会或会计师提供所有所需详细资料,应要求出示本团体的资金和有价资产,提供本团体的账簿和文件供审查。4.理事会批准财务报表,则免除高级管理人员在过去一年中处理本团体的责任。


第12条
1.理事会的书面通知应由高级管理人员提前至少两周但不超过四周的时间向所有成员发出不包含通知的发送日期和理事会的举行日期通知还应列举待处理的事项。
2.除上述年度理事会外,理事会可按高级管理人员认为必要的频率举行,且须在一名或多名共同有权在理事会上投出至少十分之一选票的成员书面要求的情况下举行,并详细说明待处理的事项。
3.在收到第2段所述的请求后,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在不超过四周的时间内召开理事会。如果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请求后14日内未召开理事会,提交请求的人员可按照高级管理人员召开理事会的方式召开理事会。

 

第13条
1.每名成员的一名常驻代表应有权出席理事会,并可在会上投出一票。每一名代表都有权由另一名代表或其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投票。2.成员应将该代表及代理的姓名通知秘书3,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应以口头方式进行,除非出席会议的成员中有一人要求以书面形式表决:对个人事务的表决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4.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有效的决议可以以所投票数的绝对多数通过。
5.所有成员的一致决议,即使他们没有出席会议,也应与理事会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前提是高级管理人员已得到适当的事先通知,并且投票以书面形式进行,包括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
6.会议应由高管人员主席主持。如果主席缺或无法主持,则由另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会设。
7.主席在会议上作出的己获通过的决议应具有决定性。
8.理事会上处理的事务应由秘书或主席指定自出席会议的人员保存。

 

章程的变更
第14条
本章程的变更仅能通过召开理事会的决议进,理事会应明确通知将在会议期间提议修改公司章程。
仅当在本团体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或派代长出席的会议上,才能通过具有该效力的决议。


淸盘和漕箕
第15条
.理事会有权解散本团体。
2.仅有在本团体至少四分之三的成员出席或派代表出席的会议上,才能通过具有该效力的决议。3.清算应由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除非理事会指定其他清算人。
4.理事会应在层可能符合本团体宗旨的条件下决定任何剩余信贷余额的拨款。


内前规则
第16条
1.根据内部规则,理事会可以制定有关成员资格、出资额、高级管理人员活动、会议、行使投票权的方式以及理事会希望管理的所有其他内容的进一步规定。
2.经理事会决议,且有至少三分之一的本团体成员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可修改内部规则3.内部规则不得包含任何偏离或与法律或本章程相矛盾的规定,除非法律或本章程允许。


最终条数
第17条
在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理事会拥有未授子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的所有权力。

 

章程